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精神以及无锡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市人保局、教育局《关于贯彻有关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锡财税法〔2011〕11号文件的规定,现就我市企业享受新一轮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企业工商注册地街道劳动保障所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无锡市企业实体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2、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3、职工花名册(注明新增人员);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5、新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6、新招用人员的社保缴费凭证;7、《企业吸纳安置符合规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花名册》(见附件);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注:企业提交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原件在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当场返还)
街道劳动保障所接到申请材料后按照规定进行核对,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在《无锡市企业实体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材料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报单位的初审工作,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企业新吸纳安置的人员是否属于此轮税收政策中规定的对象;二是利用“金保”系统确认企业与新吸纳安置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三是新招用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印章。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无锡市企业实体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人保、税务部门对各区上报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定确认,符合条件的,发给《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江阴、宜兴市,锡山、惠山区可根据本公告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相应办法后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