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锡人社发〔2011〕248号)
点击量:693发布时间:2012-02-02 18:29:29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2号、苏财社〔2011〕1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苏人社发〔2011〕282号文对补缴对象的认定,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二、2011年12月31日前按照苏人社发〔2011〕282号文办理补缴手续的人员中,2011年7月31日前到达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统一从8月1日起发放养老金待遇;8月1日后到龄的,从到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待遇。
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而延长缴费的人员,如符合苏人社发〔2011〕282号文补缴对象条件的,可按照苏人社发〔2011〕282号文的补缴办法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后,于补缴当月办理退休,按照省政府令第36号计算的养老金待遇从补缴次月起享受。
四、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救济费、精简退职人员定期补助金和保养人员保养金等其他养老保障待遇。
五、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由职业人员的规定一次性补足最低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附件:
1、《无锡市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审核表》
2、《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82号、苏财社〔201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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