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医疗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1〕296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市区按以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退休(按月领取职工养老待遇,下同)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按照省规定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实行五年过渡,2012年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为年满2年,在非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等,下同)办理退休手续的为年满6年;2013年在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为年满4年,在非用人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为年满7年;依次类推至2016年;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统一按省规定年满10年的标准执行。
二、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以上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足额)或逐年继续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待遇。
1、一次性补缴(足额)。按照上年公布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不低于182元/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未满规定的缴费年限(月),一次性足额缴纳。
2、逐年继续缴费。按上列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和个人)、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比例,按年缴纳。缴费满规定年限后不再缴纳。
上列缴纳的费用,仍按锡劳社医〔2003〕5号文件的规定,可由单位缴纳,也可由本人缴纳,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三、对于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其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缴费年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累计缴费金额(包括财政补助部分)和职工医保当年月补缴费用标准,可补差折算(或折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缴费金额,2011年底之前统一按400元/年计算;2012年及以后,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的标准计算。
四、参保职工退休时不满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在三个月内未按规定补缴的,再次补缴应统一在当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内办理补缴手续,缴费后在次年1月1日起按退休人员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待遇。
五、计算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仍按原规定执行。按照市政府规定对理顺劳动关系中确定的“退养”、“协保”、“续保”和“自谋职业”人员,退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也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医疗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1〕296号)附件.pdf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